一、微型企业的定义
微型企业是指员工少、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、产品和服务类型单一、经营规模小的企业组织。它具有成本低、就业弹性大、见效快的特点。我市支持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员工(包括投资者)不超过20人,企业家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。
二、支持微型企业创业的对象
支持微型企业创业的对象是国家政策汇聚的“九类人群”,包括:
(一)高等学校、中等学校毕业的。
(二)下岗失业人员。
(三)返乡农民工。
(四)“农转非”的人员。
(五)三峡库区移民。
(六)残疾人。
(七)城乡退役军人。
(八)文化创意人才。
(九)信息技术人员。
三、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支持的要求
申请微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本市户口(包括集体户口)的;
(二)属于“九类人”;
(三)有创业能力的;
(四)没有经营企业;
(五)属于“九类”人员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50%;
(六)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 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
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,应当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微型企业创业的应用;
(二)身份证明;
(三)户籍登记簿;
(四)居留证件;
(五)属于“九类人”的证据材料;
(六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居住地点与身份证件或者户籍簿载明的地址相同的,申请人不得提交居留证件。